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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释义与实务指南》释义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3-11-15 点击率: 5617

    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两个标准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针对标准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组织编写了相关条文释义与实务指南,供各地学习掌握。本释义与实务指南持续更新。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否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自行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但接受爆破作业服务后,其不应从事与民爆物品相关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
    二、流动性大的物探企业应当申请非营业性还是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由物探企业自主选择。但根据物探企业爆破作业实际,其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更有利于其爆破作业开展。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可以合用吗?
    按照GA990的规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因此,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专有专用,不能租用、合用。
    四、理学、工学学科范围如何认定?
    以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如力学、物理、化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理学学士、理学硕士、理学博士,工学学士、工学硕士、工学博士。
    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如何认定?
    以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为准,但证件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上述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变更工作单位时,上述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企业应当出具聘任协议,并换发与受聘企业名称一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六、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如何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认定,应当以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企业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如何认定?
    企业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为准,并遵从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
    (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四)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五)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六)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八、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如何认定?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本人主持(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并遵从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九、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十、如何理解“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8.1.4和8.1.5的相关规定”?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承接该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一并降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从业范围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一、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如何处罚?
    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十二、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如何处罚?
    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十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分支机构一般为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有效。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当然,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四、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是否需要逐级审查同意?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A990的规定,谁受理谁审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不应由爆破作业单位逐级申报、公安机关逐级审批。如需要下级公安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应通过内部审查程序进行,与爆破作业单位无关。
    十五、设立、合并、分立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如何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合并、分立爆破作业单位的,其单位名称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并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军队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吗?
    按照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颁发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军队单位,可以依法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其“单位负责人”可视同GA990规定的“独立法人”,但申请单位提供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中所载明的“许可行业类别与项目范围”应与爆破作业相关。
    十七、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分库,可以认定为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吗?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A990的规定,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7.4.1.4条规定:“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分库作为企业基建配套设施,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并验收,并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因此,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分库,可以认定为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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